10月31日晚,中国证监会更新了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备案情况表(截至2025年10月31日) ,共322家企业备案中。
其中,赴港上市266家,赴美上市53家(习安、中国粮投从备案名单中消失)、赴台上市3家。
上周,新增10家企业备案,分别为:珞石机器人、胜软科技、极米科技、擎天全税通、拉卡拉、禹王生物、金添动漫、滨化集团、江西生物制品、溜溜果园,均为赴港上市备案。

完成备案企业
同日,证监会对希迪智驾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备案予以确认,该企业为赴港上市备案。
希迪智驾
拟发行不超过7,789,150股境外上市普通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

5月8日,希迪智驾向港交所递交招股书,申请香港主板上市。该公司此前曾于2024年11月7日向港交所递交过申请。
希迪智驾是一家商用车自动驾驶技术供应商,前身为长沙智能驾驶研究院有限公司,专注于自动驾驶矿卡及物流车、V2X(车联网)技术及高性能感知解决方案的研发,并提供以专有技术为基础的尖端产品及解决方案。
财务方面,2022至2024年,希迪智驾营收分别为3106万元、1.33亿元、4.1亿元,相应的净利亏损分别为2.63亿元、2.55亿元、5.8亿元。
需补充材料企业
证监会还对9家企业出具了补充材料要求,具体如下:
1、格林美(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请核查已建、在建及拟建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
二、请补充说明:
(1)你公司875.0450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回购注销手续的进展;
(2)你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进展;
(3)你公司子公司湖北绿钨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的备案进展;
(4)你公司境外子公司印尼青美邦、印尼美明境外投资变更备案申请办理进展。
三、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在法律意见书中补充你公司所有下属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目前仅核查说明主要子公司情况。
四、请你公司对照《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补充说明你公司及所有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外发行上市禁止性情形。
2、芯碁微装(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股东核查要求,说明你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亚歌创投的基本情况。
二、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开展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三、请说明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包括募投项目、国别地区等,是否涉及需要履行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的情况。
3、琻捷电子(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关于股权变动:
(1)请说明你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实缴出资,是否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出资方式存在瑕疵的情形,并就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合规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2)请说明你公司历史上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形,如果存在,请按照《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2号》股份代持相关要求进行核查。
二、关于股东情况:
(1)请说明现有股东是否存在私募基金,如存在,是否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2)请说明股东海风投资向上穿透后的境内主体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
(3)请说明混改基金国有股东标识办理进展;
(4)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国风投入股价格的合理性,同一时间入股价格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的情况。
三、请说明你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参与人员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存在外部人员,并就已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价格公允性、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关于本次发行上市及“全流通”方案:(1)请说明你公司股份拆细的具体计划安排,是否影响本次发行股份数量;(2)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4、北京君正(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结合你公司实际控制人偿债能力等情况,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前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质押情况是否可能导致你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是否导致你公司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请说明股东武岳峰投资向上穿透后的境内主体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持股的主体。
三、关于业务经营:
(1)请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详述业务模式及涉及大模型的具体情况,并说明是否完成相关大模型备案;
(2)请说明你公司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包含“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咨询”的具体情况,是否实际开展金融相关业务并取得必要的资质许可;
(3)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开展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四、请说明超额配售权行使前后的预计募集资金数量及其具体计算方式,募集资金具体用途,以及境内、境外募投项目使用资金所占比例,涉及境外募投项目的,请说明履行境外投资审批、核准或备案情况。
五、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涉及开发、运营网站、小程序、APP、公众号等产品,是否涉及向第三方提供信息内容,提供信息内容的类型以及信息内容安全保护措施;同时说明收集及储存的用户信息规模,数据收集使用情况,上市前后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的安排或措施。
5、爱科百发(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等业务实际开展情况、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同时,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领域。
二、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境外子公司涉及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等监管程序具体履行情况,并就合规性出具结论性意见。
三、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已实施的股权激励方案合规性,包括具体人员构成及任职情况,参与人员与发行人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以及价格公允性、协议约定情况、履行决策程序情况、规范运行情况,并就其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四、请你公司补充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的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五、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前次核准完成后,未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原因。
六、请说明你公司补充说明前期进行A股上市辅导备案及向上交所科创板提交上市申请的具体情况及撤回原因,是否计划继续推进A股上市及具体安排、是否存在对本次发行上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6、新元素(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备案材料对控股股东认定结果不一致的原因及认定标准,并就上市前后控股股东的认定情况出具明确结论性意见。
二、请说明最近12个月内新增股东的基本情况、入股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是否存在入股对价异常及利益输送情形。
三、请说明本次拟参与“全流通”股东所持股份是否存在被质押、冻结或者其他权利瑕疵的情形。
7、百力司康(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说明:
(1)2024年12月及2025年6月发行人取得CCCBio的对价、定价依据及转让方所得税纳税情况;
(2)2025年6月百力司康杭州减资程序履行所得税纳税情况,减资股东与发行人股东对应关系,以及境内股东外汇管理、境外投资程序履行情况;
(3)沈阳约印未同步进行减资的原因,减资程序履行及所得税纳税情况;
(4)CCCBio 收购百力司康杭州股权的对价、定价依据及转让方所得税纳税情况;
(5)百力司康杭州设立百力司康香港所涉境外投资、外汇管理程序履行情况;
(6)Liming SPV穿透情况。
二、请结合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运作、对经营管理团队施加重大影响等情况,进一步说明未认定魏紫萍、周宇虹为共同实际控制人的原因及合理性。
三、请说明:
(1)激励协议约定价格分布情况及公允性;
(2)在上市前决定后续将期权激励计划转为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原因,仅向魏紫萍、周宇虹发行股份的合理性,是否实质涉及股权代持及预留权益。
四、请说明发行人境内运营实体经营范围及实际业务经营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2024年版)》“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并提供明确依据。
8、中微半导(赴港上市)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发行人下属公司包含“技术进出口”,请说明近三年技术出口业务的开展情况及合规性。
二、请说明:
(1)发行人境外生产经营的具体情况;
(2)发行人募集资金拟用于构建香港研发及营运中心,是否涉及境外投资相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
三、请说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经营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9、天赐材料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以下事项,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一、请进一步说明发行人境内子公司是否存在《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境外发行上市的情形。
二、请说明已建、在建及此次募投项目是否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并提供明确依据。
三、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电池制造”“锂离子电池制造”“动力电池制造”“其他未列明电池制造”,请说明相关业务开展情况。
四、请说明香港天赐设立的具体情况和披露情况,香港天赐实际业务开展情况,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明确依据。
五、请说明发行人及下属公司经营范围和实际业务经营是否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4年版)》外资禁止或限制准入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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